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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为增强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勤政、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基本职能为内容,以便于群众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信息公开遵循下列原则

    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和便民的原则。

    (一) 真实公正,有利监督。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

    (二) 依法全面公开。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及无公开价值的外,全面对社会、公众公开。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及其缴存职工普遍关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对外公开,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各办事处的信息。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规则,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信息及重大决策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办事处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各项业务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四)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查询服务。电话和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柜台和办事大厅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帐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

    (七)住房公积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九)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依法处罚后仍不办理的,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中心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该单位名单。

    四、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在办公地点设立信息公开栏,设立信息查询服务和资料索取点,为职工办理业务提供便利。在中心网站上设立专栏,方便群众查询住房公积金法规、动态、信息等事项。

    (二) 住房公积金的计划执行情况等财务报告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中心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加强舆论宣传,做到广为人知。

    五、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一)在中心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内容由中心综合科负责收集,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交中心信息科统一发布。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变更或按规定程序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公布的,应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三)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要求公开和解答的其他事项,由办事处或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六、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努力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二)为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动员发动,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公开消息,督促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公开中的问题,总结、表彰和推广先进经验和作法,定期报告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七、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一) 中心和各办事处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本级和下级部门实施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要把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等组成信息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监督员,定期向他们介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四)设立举报电话:2913586,监督信箱: ndgjjlbm@yahoo.com.cn ,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八、奖惩

    (一)对推行信息公开工作的优秀办事处、科室和成效显著的同志应予以表彰。

    (二)凡不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义务或不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的,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公开虚假信息或错误信息的,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现不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公开虚假信息,侵犯缴存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职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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